**置业(珠海)有限公司系(香港)**集团子公司,在珠海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。2002年与某承包人发生工程款纠纷,被起诉至珠海中院,期间更换过三个律师。2005年一审判决**需支付工程款1000多万元。**不服,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。本律师代理了此案。经过分析,本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,违反法定程序,提出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。理由是原判决涉及的是五个工程,五个合同,依法不应混在一起诉讼,这是违反法定程序的;二是五个合同都是完工后承包人以靠挂别的公司倒签的,而且只有一个合同盖了所谓靠挂公司的章,其它均未盖章,本律师认为,上述合同中至少其中的四个合同是没有成立的,根本不是一审所认定的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。
经过审判合议,省高院以(2005)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72号裁定发回重审。